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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人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5页(338字)

简称劳教人员。

指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在劳动教养场所接受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人。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仍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在劳教期间,准许他们依法行使选举权,有组织地开展学习、生产和文体等活动,允许他们对管理、教育、生产、生活等提出改进意见,允许他们申诉自己的问题或者控告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劳动教养人员的通信不受检查,可以会见家属,参加生产劳动按同类企业的标准,发给劳动保护和保健食物,按劳动成果发给适当工资,节日、星期日休息。他们的口粮和副食品,按照国营企业同工种定量标准供应。劳动教养人员必须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遵守和履行劳动教养行政法规及劳动教养场所规定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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