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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7页(231字)

简称劳改。

指我国劳动改造机关对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实施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刑事惩罚与改造的措施。它与剥削阶级国家对罪犯实行的苦役有根本区别。劳动改造工作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实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严格管制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政策。

通过狱政管理、劳改生产和教育改造三大手段,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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