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9页(239字)
对被判处拘役的犯人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场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施行后新建立的一种劳动改造机关。
根据刑法的规定,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期限为15日以上、6个月以下,其适用对象和执行方法不同于有期徒刑。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为了对拘役犯实施有效的惩罚和改造,各地先后设立了拘役所。当地尚未设立的,被判处拘役的犯人可就近交给劳改队或看守所执行,但应单独编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