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强制留场就业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81页(310字)
对少数屡教不改、刑满释放后有可能重新危害社会的人员所采取的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
根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强制留场就业的对象是:(1)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2)刑满释放后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3)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3年内犯罪或者逃跑后5年内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4)没有改造好的劳改犯。对符合条件刑满后须强制留场的,应经过审批手续。强制留场就业的人员,在规定的留场期间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自由,凡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享有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经济上实行按劳计酬,享受公费医疗和基本的劳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