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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加强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补充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90页(542字)

1983年7月4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发布。

共5条。主要内容:(1)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不得接受华侨、港澳同胞的捐赠物质,供机关本身使用。

对于以各级党政机关的名义接受的,用于本地区生产、公共福利事业的物资(如机器设备、修建公共设施的器材等等),可以接受并免税放行。

至于有的华侨、港澳同胞自愿赠送各级党政机关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包括内部的托儿所、干部疗养所等)的物资,可以按海关对进出口礼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2)规定了公益福利事业的范围。凡筑桥、修路、修葺名胜古迹、兴办侨联会、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会、青(少)年宫、文化宫(俱乐部、文化室);兴建侨胞会馆、侨胞之家、侨联大厦、公共剧场、公园和水利、照明等公共设施,均属公益福利事业。

兴办上述事业,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物资,应按1982年8月17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和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3)对各单位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物资,审批机关要认真审查把关,加强管理。对于按照规定应予免税或征税进口的物资,审批机关应在批准通知中写明免税或征税,海关凭此办理征、免税手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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