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97页(393字)
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民族自治区域。
共分3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名称,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都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按民族组成大体有3种类型:(1)以一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2)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民族分布情况有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所以无论那一个民族自治地方都有一部分或相当一部分汉族居住。到1988年10月止,我国共建立150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1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