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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03页(518字)

1989年8月2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

主要内容:(1)少数民族所在地区的各级政府要继续重视对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把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温饱问题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2)中央有关部门要继续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进行重点扶持;各省、自治区宜下放给贫困县的农林、牧场及其他工业企业,都要下放,不宜下放的企业,其产品和利润应有相应比例给地方,企业职工应主要从当地招收;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实行低息、低税,对民族贸易企业经营的农副产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的一些工业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

(3)在国家统一产业政策下,可根据当地特殊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大力发展当地优势产业,积极兴办适宜于在当地发展的各类中小企业,在资金、物资、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帮助。(4)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放开农副产品销售,尽量减轻各种负担,继续减免贫困户的农牧业税,尽量减少贫困县购买国库券任务,核定贫困县上交税收基数,超收全留。(5)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用于每年解决一二十个少数民族贫困县的群众温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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