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07页(270字)
佛事活动的内容有日常课诵、打七、水陆法会、焰口施食以及各种佛教节日的纪念仪式等等。
一些传统的佛事活动具有规模大、时间长等特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在1987年12月31日发出的《关于汉族地区佛教寺庙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佛事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寺庙管理组织应对佛事活动的时间、规模、次数作出合理安排,佛事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在寺庙内搞求签、卜卦、求香灰等迷信活动。对少数寺庙佛事活动中烧纸人纸马一类的做法,应说服僧人予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