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10页(742字)
“文官”一词,是从英文Civil Service意译过来的。
原意为文职服务人员,并无官的涵义。在翻译中,有的译为文官,有的译为公务员,有的译为文职人员或公职人员,其含义基本相同。西方国家通常把政府官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两类。
政务官参与决策,随内阁的更替而变换;事务官执行政策,政治中立,不与内阁共进退,一般需经过公开竞争考试,一经择优录用,如无过失即可长期任职,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文官,又称常任文官。
关于文官的范围,各国不尽一致。英国和英联邦国家的文官,是指政府行政部门中上至常务次官、下至清洁工的人员,不包括政务官、法官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文职人员。
美国的文官包括政府行政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其中既有政府任命的官员,也有经竞争考试任用的文职人员(这部分人员又称职业文官,与英国的常任文官相当),不包括立法部门的参议员、众议员和国会雇佣的职员,也不包括司法部门的法官。法国的公务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政府机关中从事国家管理事务的常任官员,服从政府制定的《公务员总章程》;另一类是地方政府机关、军事、工商业和公用企业、事业部门任职的人员,服从各地自行制定的公务员章程。
联邦德国的公务员分特别职位的公务员(如内阁总理、国务员、部长等)和一般职位的公务员(职业文官)。日本的公务员也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公务员,系指在中央政府机关、国会、法院、国立学校和医院、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供职的所有人员;另一类是地方公务员,系指在地方政府机关、地方立法机关、地方法院和地方政府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国家公务员,还是地方公务员,都有一般职与特别职之分。一般职公务员,大体相当于英国的常任文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