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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干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15页(382字)

厂矿企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干部不足,选调了一批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未办提干手续的现象。

这是由于60年代以后,在我国,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而造成的。“文化大革命”中,干部管理混乱,“以工代干”人员越来越多,给干部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同时,也影响了一些人积极性的发挥。1983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发出了《关于整顿“以工代干”问题的通知》。

鉴于“以工代干”人员中,有的已担任领导职务,有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成了生产管理和党政工作的骨干;但也有一部分人不符合干部条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为此,通知规定,1979年底以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里的“以工代干”人员,经过行署或行署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具备吸收录用条件的可以正式转为干部,不符规定的仍回原单位安排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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