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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干部选聘合同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18页(428字)

这是增强乡镇干部队伍活力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补充乡镇干部不足的一种有效形式。

在乡镇需要干部时,首先从现有干部中调派,不足时则采取选聘合同的形式。它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上级调派的办法,改变了乡镇干部的终身制,做到能官能民,能进能出。被选聘人员在聘用期间是国家干部的一部分,享受国家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期满解聘后,仍回原地、原单位,不保留干部身份。选聘的范围,主要是乡、镇政府、党委和群众团体的一般工作人员。

选聘的对象,可以是农民、城镇居民,也可以是城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需有一定的工作能力,热爱并胜任乡镇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所需的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30岁,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

选聘的方法,先由选聘单位在人员编制范围内,制订选聘计划,报经县人事部门批准;然后公开招聘,经过考试、考核,择优聘用;最后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期满后,合同自行终止;需要续聘的,经双方议定,重新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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