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29页(786字)
1957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通过,1957年10月26日国务院公布。
共17条。主要内容:(1)规定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2)规定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的条件:①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②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着贡献的;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④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⑤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着功绩的;⑥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3)规定了奖励的种类,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4)规定了惩戒的条件。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分:①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规章、制度的;②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③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服从上级决议、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④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⑤拨弄是非,破坏团结的;⑥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⑦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⑧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公共财物的;⑨滥用职权,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⑩泄露国家机密的;⑾腐化堕落,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的;⑿其他违反国家纪律的。(5)规定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其他各条还对奖励和惩戒的审批权限、程序、申诉等作了规定。
1979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法制委员会机关党组《关于建国以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法规进行整理的意见的请示报告》中明确指出:《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现在仍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