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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31页(387字)

1980年5月5日民政部制定。

主要内容:(1)调配原则。应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科研、生产第一线。

要切实贯彻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编制和企业单位生产人员与非生产人员的比例,调配干部,调剂余缺。

(2)调配范围。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同级党委和政府规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经人事部门调配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范围内进行调动。(3)调配方法。

各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专业调整或照顾家庭困难等原因,要求调动干部时,须报请主管人事部门审查办理。各单位需要商调干部时,调出部门一般应先转递干部档案材料或干部登记表,如实介绍干部情况,经调入部门审查同意,确定工作岗位后再行调动。还规定了调配手续、调动纪律等。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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