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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金监督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39页(515字)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工资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在我国,为促进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加强经济核算,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调动职工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主要由银行实行工资监督管理。1985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各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并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分季度或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监督支付,而且,支付时不得超过本单位工资基金专户中的工资基金数额;不得超过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指标;不得提前使用下个月或下个季度的工资基金。任何单位违反了国家关于工资基金的管理规定,均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现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处分,并责令限期退回多发的现金和实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以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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