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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40页(246字)

职工因私事请假。劳动部1959年6月1日发布的《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规定:(1)国家机关的事业单位职工实行请事假照发工资的制度;(2)企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炊事员等勤杂人员,由于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每个季度请事假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工作日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3)企业单位的工人,按照规定婚丧期间的工资照发,超假天数不发工资;其他事假工资一律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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