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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42页(491字)

我国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时,从国家、社会和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权。

劳动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范围是:疾病、负伤、残废、生育、退休、退职、死亡等,包括医疗费用和生活困难补助,以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补助等。经费来源,国家机关由国家行政开支;企业、事业单位,从行政工资总额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专用。管理工作由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共同负责。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制订和执行有关劳动保险的方针政策;工会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和办理基层劳动保险的具体工作。

企业的行政和工会并且举办疗养院、休养所、养老院、孤儿保育院、残废院、托儿所、食堂等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确保职工享受休息疗养的权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劳动保险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执行。企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劳动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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