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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退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47页(621字)

职工因年老病残,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而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养老休息的劳动法律行为。

疾病退休待遇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如不符合退休条件,由医生证明,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只能退职。

退职待遇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发给(符合离休的按离休规定办理)。

(2)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的干部、工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者,退休后可享受离休待遇,按月发100%本人原工资,每年再给予增发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2个月。

(3)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的干部、工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离休条件者,每月按本人原工资100%发给,再给予每年增发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1个半月;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干部、工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离休条件者,按月发本人原工资100%,再给予每年增发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1个月;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干部、工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离休条件者,可按本人原工资10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如果工作年限尚不满20年,只能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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