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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52页(362字)

用合同的形式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人事制度。

劳动合同一般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我国劳动合同制的实行,从劳动立法上看,先后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革命战争年代在革命根据地试行劳动合同制。第二阶段,建国初期,实行新民主主义社会性质的劳动合同制。第三阶段,1956年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合同制。

第四阶段,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在新录用的工人范围内统一实行合同制。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从此结束了过去一直依靠行政手段对劳动力实行统包、统配、统一安排工作单位和工作,一经录用就成为固定工的劳动制度,使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录用工人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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