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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53页(543字)

我国劳动法规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和待业期间的组织管理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由企业负责管理;在待业期间,由当地劳动行政的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企业行政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依据国务院1987年7月31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提请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企业若要与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当先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不符合劳动法规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制工人条件的,企业不得解除。若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违纪被辞退,也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后,方可办理辞退手续。如劳动合同制工人属于除名、升除、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应作自行解除劳动合同论处。企业行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发给被辞退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证明书。然后,被辞退的工人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待业登记,服从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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