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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60页(499字)

1982年6月17日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

共8条。主要内容:(1)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

由国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支付应得的款项。(2)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国内途程所需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国外途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3)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4)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又回国居住的,原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单位其他退休、退职人员同样对待。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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