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郊区土地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65页(349字)
与城市有紧密毗邻的市区外围地区的土地。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解释,城市郊区主要包括:当前城市建设所必须的地区;紧靠市区的职工聚居区;设在市区附近的蔬菜等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无法从市区划出的插花性质的农业区;受地形限制划归市区比较有利的地区;群众经济生活与城市关系密切的地区。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当前城市郊区的土地权属,除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凡在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时确认的生产队经营的土地和以后经批准开垦的耕地,均属集体所有土地。其中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归生产大队(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