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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76页(434字)

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

共12章56条。主要内容:(1)本条例适用于我国管辖的海域、海港内的我国籍、外国籍船舶所有的人和其他个人,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

(2)关于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排放、船舶装运危险货物、船舶其他污水、船舶垃圾、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水上或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等规定。

(3)船舶事故损害赔偿程序及查处要求。

(4)凡由于船舶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或可能造成对我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还对海港、船舶油类、船舶垃圾、现有船舶等用语的含义。军用船舶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保部门另作具体规定。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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