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联产承包户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93页(264字)
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联产承包是在小段包工、定额记酬和包工包产、联产记酬的形式上发展起来的。采取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既坚持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又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使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是农村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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