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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94页(246字)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柴山和荒坡。

一般根据当地的历史习惯和群众生活的需要。在荒山较多的地区,由集体统筹安排,就近划给,社员可以根据需要,营造用材林、薪炭林、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木。荒山少的地区,可以少划或者不划自留山。自留山划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自留山使用证,山权仍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社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卖和转让。

社员在自留山上种植的树木为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自留山的面积和具体划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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