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96页(747字)
国家为保护野生动植物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保护野生动植物是国家的重要国策,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用法律手段保护野生动植物是世界各国保持自然生态和野生生物的主要措施。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1950年5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
1958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利用和收集我国野生植物原料的指示》,要求贯彻调整研究、全面规划、充分利用、积极发展的方针、教育农民在采集野生植物原料时,必须保护野生植物的生机。1962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指出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国家的自然财富,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加强保护、合理利用。1973年12月外贸部发布《关于停止珍贵野生动物收购和出口的通知》,规定凡属国家资源保护条例内的珍贵野生动物,一律停止收购、出口。197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文件。
1979年10月国家科委、农委、中国科学院、农业、林业、水产、地质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区划和科学考察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别重视抢救和保存我国濒于灭绝的生物种源,把列为国家一类保护的珍稀动物和树种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野生动植物的重要生存繁殖地区划为自然保护区。1979年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1979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保护珍稀动植物、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等,作了专门规定。为了加强对野生生物的保护,制止猎杀珍禽珍兽,砍伐珍贵树种,国务院于1983年4月13日发布《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1988年11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