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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我国采集动植物标本的法律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98页(441字)

1980年我国农业部曾就外国团体和个人在我国采集自然资源标本和向外国提供天敌等问题,分别作了规定:(1)关于外国团体和个人在我国采集自然资源标本的规定:①凡是要求来我国考察、采集或交换自然资源标本的,必须通过两国间科技合作途径,签订协议,按协议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进行。

②凡来我国进行访问、旅游、登山及其他活动的外国团体和个人,一律不准擅自采集我国自然资源标本,违法携带出境者,海关应予扣留,没收全部采集物,情节严重者加以处罚。没收的标本,由海关就近移送口岸动植物检疫所转交有关科研单位。(2)向外国提供天敌问题的规定:外国人一律不准在我国境内捕捉天敌。如要从我国引进天敌,可向中国农业科学院生防研究室提出申请,由该室统一负责提供。

负责接待单位应选派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陪同外宾参观考察,在参观考察中发生外宾自行捕捉天敌的情况,可协同外宾将捕获的天敌进行登记,按规定办理申请引进手续,如发现新种,将模式标本的正模交我国保存,副模平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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