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商业企业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21页(410字)
国家经营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在社会主义商业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商品流通的主渠道。
它的设立由国家(包括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审查批准,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由国家拨给,经过批准,可以吸收少量社会资金。它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法对企业及其财产拥有绝对支配权,企业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只有相对支配权。1984年7月14日国务院批转的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市场在国营商业起主导作用的条件下,需要多种商业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协调发展。在积极发展集体、个体商业的同时,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开拓服务领域,灵活经营,方便人民生活,要把国营商业中的小型企业进一步放开。
一部分企业可以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一部分企业可以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以劳务为主的饮食、服务、修理、修配等小店铺,可以租赁给个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