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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人贩运农副产品若干问题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24页(336字)

198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

共16条。主要内容:除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积极开展农副产品购销业务外,国家允许其他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人按照本规定贩运三类农副产品和统购、派购任务外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

农村个人从事农副产品贩运,须持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允许贩运的上述农副产品的价格,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的范围内,由购销双方协商,随行就市,有升有降。贩运农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违者由主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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