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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26页(384字)

依法对工业、交通运输、建筑、饮食、服务、旅游、手工、修理、外贸等一切公、私经营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办理开业申请登记、发予营业证照和对违反登记管理者依法实施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登记管理范围包括我国境内所有的国营、私营、中外合资、外资独资的公司、工厂、商店、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或其他形式、名称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1)依法审核筹建、开办的申请;(2)办理变更、注销手续;(3)发予、缴销经营证、照;(4)对违反登记管理者依法实施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冻结其银行存款、撤销其银行帐号、勒令停办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处罚。除全国性企业、中外合资、外资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委托有关省市工商局)实行登记管理外,其他企业均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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