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33页(1027字)
1981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共12条。主要内容:(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在中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30天内,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2)登记时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①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外方各一人)签发的申请登记书;②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省、自治区政府的批准证书;③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中外文副本各3份);④合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⑤合营者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开业合法证书。
⑥合营企业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供水供电等建设条件的核准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合营企业登记申请书和各项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批复。其审批程序如下:①受理登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合营企业提交的上述证件和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查,写出审查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者补充修改;②受理登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除留一份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企业章程和送合营企业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份外,全部文件和申请登记表,连同审查报告一起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上述文件核准后,批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总局颁发《核准登记通知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4)合营企业迁移、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必须在国家外资管委会批准后的1个月内,持批准证件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更换董事长或总经理,必须立即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5)合营企业到国外从事业务活动,需要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时,须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将营业证书内容草稿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由受理登记的机关代发营业证书。
(6)合营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持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和财政部门与中国银行有关财产清理完结的证明,向原受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纳营业执照。原合营企业合同终止后,如由中方继续经营,须另行登记,换领营业执照。(7)华侨、港澳同胞及其所办的公司、企业,同各地方、各部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其申请登记和审批程序参照本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