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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40页(617字)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

共17条。主要内容:(1)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11项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倒卖票证、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文物、金银、外汇、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骗买、骗卖;制造、推销冒、假、劣商品坑害消费者;印刷、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和其他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行使询问、扣留财物、调查、查阅复制、扣留有关资料的职权。

(4)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限价出售商品;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没收销货款、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9项,处罚时可以并处。个人投机倒把的处罚个人,单位投机倒把的处罚单位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投机倒把的,从重处罚。

(5)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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