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条例实施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41页(676字)
1984年9月1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
共9章58条。主要内容:(1)国家专卖局的职权是领导地方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行使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办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烟草专卖工作。
省级、县级烟草专卖局在上一级专卖局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行使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权。
中国烟草总公司是经营烟草生产、供销的经济实体,以法人资格负责统一管理,全面经营烟草行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
(2)烟草专卖范围包括烟草专卖品和烟草专卖管理品两大类;规定烟草的种植、收购、分配和调拨要按计划的标准、品种、规格、质量进行;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生产、调拨、价格、商标、运输及生产机具的产供销都必须依法统一集中管理,并持许可证才能进行。(3)专卖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分级审核、发放,零售业务及个体经营户的专卖许可证由县级专卖局审核、发放。
个体经营户申请领得零售专卖许可证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凭准购证到指定批发单位购进烟草专卖品,按国家定价进行零售。(4)烟草专卖检查工作人员,持有省级以上专卖局发放的《检查证》,在规定的地区内实施专卖监督、检查,对违章案件及时查清,依法处理并上报情况。
(5)违反烟草专卖条例一般处以罚金或没收销售物,而伪造专卖许可证、准购证或投机倒把者,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条处罚,构成犯罪的依刑法惩办。
受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日起15天内要求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复议。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