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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44页(569字)

海关代表国家,依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具有行政性、规范性、强制性、统一性和涉外性的特征。海关监管主要有3种形式:(1)进出境监管,指对进出口货物、物品接受申报、审核单证、查验抽样、确定征免(税)、放行货物(物品)的监管工作。

(2)后续管理,指对新型贸易、保税货物等特定减免税货物,在进境后监督使用、核查核销、实征实退(税款或保证金)、结关销案的监管工作。(3)时效管理,指对某些法规规定有监管时效的进口货物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监管工作,以制止和查处对特定减免税货物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违法行为。

海关监管的基本制度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从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由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上述企业的报关员应当经海关考核认可。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对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海关有权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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