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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申诉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49页(203字)

当事人对海关所作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海关无法通知的,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或者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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