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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50页(546字)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同年#月10日起施行;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共8章38条。主要内容:(1)海关征收关税的原则。(2)进口税的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对产自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产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最低税率征税。

上述“关税互惠条款”,是指缔约双方相互在关税上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条款,即缔约的一方现在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缔约第三方的关税优惠,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原则(参见“完税价格”)。

(4)关税的缴纳、退补原则。关税纳税期限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天内(星期天和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5)关税的减免原则和审批程序。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6)纳税义务人对货物在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归类和完税价格审定有异议的申诉程序。(7)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处罚规定。

以及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的偷税漏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原则。修改后的条例自1987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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