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58页(347字)
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收入和支出的预计方案,是国家财政活动的中心内容和分配资金的重要手段。
各级财政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留有余地;支出预算要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精打细算,注重投资效果。财政预算的体系,按照一级政权成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分为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市三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的一切预算收支,均需事前编制预算,事后编报决算,不按法定条件和程序编制预算,财政部门不予拨款;不按国家规定报送决算,或者弄虚作假,要追究法律责任。财政预算每年办理一次,我国预算年度采用公元纪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本年预算的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