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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投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61页(449字)

国家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即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各种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所用的资金。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工具、器具投资,以及其他基本建设费,如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科研试验工作费、土地征用费、拆迁及青苗补偿费、联合试车费、生产人员培训费、施工单位转移费、园林绿化费及新建单位办公、生活用具的购置费等。基本建设投资额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基本建设总量,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基本建设规模和进度的综合性指标。我国全民所有制基本建设投资分为预算内投资和预算外投资两部分,前者是国家预算直接安排的基建投资,后者包括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自筹基建投资。

过去预算内投资,由国家预算拨款,通过建设银行办理,1985年为加强资金使用的责任制,改为由国家预算拨交建设银行,并通过建设银行以信贷方式办理(1986年规定无盈利无偿还能力的单位仍由预算拨款),贷款归还时,由建设银行缴回各级预算。

此外,还有用各专业银行主要是建设银行的贷款以及利用外资进行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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