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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66页(481字)

1984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

共6章46条。主要内容:(1)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都必须按照本条例管理成本。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成本,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2)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其他企业领导人)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成本措施,并对其经济效果负责。大中型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3)财政部按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4)对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成本管理、监督与制裁等,分别作了规定。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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