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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93页(784字)

依法成立专门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公司组织,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经济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我国设立的保险公司有:(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49年10月成立,总公司设在北京,在重要口岸和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所在地设分公司,按照国家的政策,在全国办理各项保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2)中国保险有限公司,旧中国主要保险公司之一,1931年11月1日成立于上海,解放后,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领导下的专业公司,迁至北京。目前在新加坡、香港和澳门设有分支机构,经营当地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3)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旧中国主要保险公司之一,1929年成立于上海,由原金城、交通、大陆等银行合资经营。从1952年起,先后与新中等25家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合并,由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入资本,成为公私合营公司,于1956年迁至北京。目前在香港、新加坡设有分支机构,经营当地各种财产保险业务。(4)中国再保险(香港)有限公司,是中国在香港投资的再保险公司,1980年9月成立,注册地址为香港,专营分入和分出再保险业务。(5)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原是旧中国保险公司的附属公司,设在上海。总管理处于1951年9月迁至北京。目前在香港、新加坡设有分支机构,在当地经营各种人寿保险业务。(6)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是旧中国太平保险公司的附属公司,设在北京。从1952年起随太平保险公司逐步改组,成为公私合营公司,总管理处于1956年迁至北京。

目前在新加坡设有分支公司,在香港设有代理处,在当地经营各种人寿保险业务。(7)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的企业之一,在香港登记注册,经营各种非寿险和再保险业务,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香港处理船舶和货物损失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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