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01页(743字)
1983年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共20条。主要内容:(1)侨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独立经营或者同国内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华侨或港澳同胞资本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资本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华侨或者港澳同胞资本或外国资本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经营的企业。(2)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切外汇收付,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3)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在中国境内的中国银行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和外汇存款帐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在申请开户时,应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
(4)在中国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资企业,其独立承担的勘采资金和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的资金,准许存放在经中方同意的外国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为执行合同规定的石油作业,可以在中国境外直接向其外籍职工、外国承包者和供应商支出工资、薪金、采购物品货款和各项劳务服务费用。(5)外籍职工、外国承包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6)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外国或者港澳地区和中国境内开立存款帐户,出口所得的外汇调回存入开户银行帐户,办理出口外汇核销手续,与中国境内的机关、企业或个人之间的结算,以及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他正当收益的支付,依法停业的清理等问题,分别作了规定。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