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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02页(352字)

1985年3月25日国务院批准,同年4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共16条。主要内容:(1)本细则是为贯彻执行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而制定的。(2)分别对套汇、逃汇、扰乱金融的认定和处罚作出具体的规定。

(3)处理违反外汇管理案件主要是管汇机关,但套汇、逃汇、扰乱金融情节严重的案件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国境,从而具有走私性质的套汇、逃汇案件由海关处理;利用外汇、外币票证进行投机倒把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当事人对管汇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管汇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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