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11页(210字)
建设单位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在建设时需拆迁有关单位、居民、社员的用房而给予的一种补偿。主要有:因调整产业结构或工业布局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补偿;被拆迁单位需移地迁建的,需补偿建设费用、用地费用、搬迁安装费用以及集体所有制和租赁企业因停产待业人员的工资补贴;拆迁为当地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粮、油、煤、菜场、修配等设施,建设单位须搭建过渡用房或给予临时过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