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11页(289字)
即房屋所有权登记,是指凡在规定登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须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由房管机关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产权登记的房屋按不同性质可分为全民性质的国有房、集体性质的集体所有房屋、个人所有的私有房屋,这3种房屋都必须向房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登记分为3类:(1)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在较大行政区域内举办一次统一的、全面的登记。(2)转移变更登记,是指在总登记以后,房屋所有权发生权利转移或房屋本身发生变更,必须重新登记。(3)其他几种登记,包括遗失登记、更正登记、新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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