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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15页(352字)

1983年3月9日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出。

主要内容:(1)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都要编制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也包括保护城市的优秀历史传统和合理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部分。(2)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意协调发展生产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关系;城市现代化建设特别是旧城改造和保护古城风貌的关系;发展旅游事业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关系;计划、规划、设计、文物、园林、宗教等部门的工作关系。(3)要切实保护历史、革命文物和名胜古迹。

在其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工程的高度、体量,建筑的形式和风格必须与古城环境相协调,力求反映古城的优秀传统和自然风貌,保持与发展历史文化名城的合理规划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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