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急病和意外伤害的处理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19页(583字)
对持有效车票在车站候车期间、在列车上突然生病,或在自进站加剪后开始,至到达终点站缴销车票时为止的旅行过程中所遭受的外来、剧烈及明显的意外伤害(包括战争所致在内)的旅客的处理。
按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制定的《旅客丢失车票和发生急病、死亡处理办法》,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发生急病时,车站应立即送至铁路医院急救,该地如没有铁路医院或铁路医院离站较远时,可就近送地方医院急救,如系传染病,应转送传染病院。旅客在列车上发生急病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送交市、县行政机关所在地的车站或较大车站处理,由站长负责转送铁路医院、地方医院或传染病院治疗。旅客在治疗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旅客负担,如本人确实无力负担,铁路局可在“旅客保险支出”项下列支,由车站按时偿还医院。
持有车票的旅客在车站候车期间死亡时,车站站长应会同公安、卫生部门共同检验;如因传染病死亡的,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意见办理。车站应立即通知死者家属或工作单位前来认领。旅客在列车上死亡时,列车长应填写客运记录,会同铁路公安人员,将尸体和死者遗物交给市、县所在地的车站或较大车站,接受的车站,应按照在车站死亡时的处理规定同样办理。对于没有车票的人,在站台或列车上发生急病或死亡时,也由铁路部门负责处理,在车站范围内的候车室、广场等地发生的,由车站通知地方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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