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道口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20页(814字)
对于全国道路与铁路平面相交形成的道口、人行过道和车过道的安全设施,安全通行的管理,以防止事故,确保铁路和道路的安全畅通。
根据1986年3月31日国家经委、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发布施行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和1982年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在道口和其他平面交叉处应设有齐备醒目的道口标志、护桩、道口信号、自动报警装置或宣传牌及路障等设施,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现行的技术标准,铁路部门要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线路后一般线路,努力增设安全防护设施。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努力减少道口数量,新辟道口或人行过道,应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道口、人行过道及车过道的设备。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在火车开来时在铁路上停留或抢越。
各种车辆通过道口时应遵守最高时速限制和道口灯光指示信号等通行规定。各铁路局、铁路分局和有关铁路站、段设置专管道口的机构和人员,健全道口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协助支持做好道口的整顿、改造和管理工作。
驾驶人员应进行通过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核。道口看守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和按章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主管公安机关处理。各种车辆、行人、牲畜等通过铁路道口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调查以确定事故责任,由责任方负担损失费用。构成犯罪的,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铁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1989年8月25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铁道部上海铁路局发布了《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补充规定》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