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运输船舶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24页(482字)

运输船舶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的法律登记和技术检验,取得各种技术文件和证书的过程。

运输船舶登记是船舶登记的一种。我国交通部《船舶登记章程》规定,凡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船舶,除军事、公安、舰艇外,都应在我国港口进行登记。船舶登记由港务机关办理,登记后发给船舶登记证书。对于航行于海上或国际河流的船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以代替船舶登记证书。船舶登记后,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取得在我国内河及沿海航行的权利,在国外港口获得我驻外使馆的保护与协助,在航行中获得我国海军的保护。船舶登记机关备有船舶登记簿,以登记船舶的各项特征。

船舶登记机关所在的港口即为已登记船舶的船籍港。已登记的船舶在船尾上部的船体上,在船名下方,应注明船籍港名。

我国法人或公民在国外获得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向当地或最近的中国领事馆申请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该证书在船舶没有选定船籍港之前有效,但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总吨位不满20吨的机动船和铁驳船,以及各种类型的木帆船和趸船,可以简化登记事项和手续,并在登记后发给船舶执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