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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航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26页(497字)

水路运输中港口一方和航行船舶一方各自或共同的责任。

水路运输由港口和船舶共同完成,需要港航双方协作进行。港方指水路运输中的港口一方,船方指水路运输中的船舶一方。港口是水路运输的起点和终点,是船舶停靠、补给、检修、旅客上下、货物集散、装卸、转运、交接的基地。船舶是实现客货空间位移的工具。

港航责任的主要内容:(1)港航双方在水运生产中相互依存,关系密切。港方以船舶为主要服务对象,港口的一切设施都是为船舶及所载客货服务的;船方要为港口工作创造条件,密切配合港口的工作。港方的责任是:做好接船进港的准备工作,如办理进口申请、船检、引水、泊位及装卸准备等;组织好船舶在港口的装卸作业,配合装卸、理货、商检、港监、库场等部门,尽量缩短船舶在港装卸时间;合理安排船舶在港辅助作业和服务作业,如编解队作业,燃料、淡水、食品的补给及必要的航次检修保养等;及时办理货物中转手续和中转旅客的接待安排等。船方的责任是:提供便于装卸的船型,控制船舶到港密度,做好船舶到港预报、确报并按时抵港,做好装卸准备工作等。

(2)港航双方在相互配合中实行相互监督,称为港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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