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签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27页(691字)
为了监督船舶保持适航状态,保证航行安全,我国政府对国内航行船舶与国外进入我国港口的船舶规定的进出港管理办法。
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所在港口主管机关申请并办理签证手续,呈验各种证书及文件。在呈验的船舶证书中,除了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证明船舶已履行有关法律手续外,还要呈验能反映船舶的技术状态,证明船舶确经连续技术监督,确定船舶在一定航区内的航行,以及说明船舶动力装置、各种机械、设备与管系等工作的可靠性的大部分证书。呈验的文件中包括反映船舶使用过程的工作情况的各种日志、簿志等。国际航行客船及总吨位500吨以上的货船,应呈验下列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吨位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安全证书(用于客船)、船级证书、起重设备检验簿、无线电报安全证书等。国内航行船舶和总吨位不满500吨的国际航行货船,应呈验下列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客船的乘客定额证书、起重设备检验簿等。各类船舶均应呈验各种初次检验与定期检验的鉴定书。海上航行船舶还应接受国家卫生机关的督察。每艘船舶必须按照有关主管机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下列日志:航行日志、天文钟日志、罗经日志、无线电报日志等,有些船还须填写一些专门日志,如电动船填写电气部分日志,冷藏船填写冷藏日志,油船填写油船记录簿等。此外,每艘船还必须有船员名册。
船舶如缺少上述必要的证书、文件、日志,或其中一种已过期,港口签证机关可以不准船舶出航,船舶如因此而发生非生产性停泊,有些国家港口还将征收罚金。为此,船长应保持全部文件完整无缺,并保证经常处于有效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