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39页(571字)
1987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布。
共6章41条。主要内容:(1)制定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交通部为全国公路主管机关,公路管理的原则,公路分级和公路养护。
(2)公路发展规划的协调,各级公路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专用公路的使用,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方式,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公路、大桥公路、桥梁等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公路建设用地,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与检验,公路配套设施与各种交通标志的修建等。(3)加强公路养护和规定公路维修期限,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原则,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公路养护工程的取土采石和公路绿化。
(4)公路主管部门的职权,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及有关设施附近修筑、种植、排污、灌溉、禁止在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口附近采石、修堤、倾倒、爆破、伐木,履带车等未经批准在公路上不得行驶,建筑工程未经批准不得挖掘、占用公路。(5)公路两侧永久性工程设施的修建标准,公路交叉道口的设置,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设置。
(6)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责令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不依法缴纳各种费用的可责令补交并罚款。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7)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等用语的含义。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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